一、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是一个单位,排版后中间不要有空格)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二、适用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政策标准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申请材料
不需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筛选符合减征政策的单位,对符合减征政策的单位进行公示,实施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