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
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二、适用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对于2021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
三、政策标准
1.对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1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对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3.对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政策涵盖我省所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承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格式和有关内容以承贷银行为准)。
五、办理流程
按照“应延尽延”的政策要求,企业提出申请后,承贷银行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延期偿还计划(具体操作流程以承贷银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