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二、适用对象
缴纳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政策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费额的50%减征。
四、申请材料
对按豫财税〔2020〕2号文件规定应享受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的缴费人,仍应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2份。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并向税务机关提供2份。
五、办理流程
1.申报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申报资料信息。
2.受理
资料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重新补正或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