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
二、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的;
2. 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 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三、政策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领,审核材料,拨付资金,实地核查,未履行合同的应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