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7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强化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1〕8号)。
二、适用对象
负责收集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数据的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城镇新就业人员,乡镇(街道)就业信息采集人员,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政策标准
按收集的城镇新就业人数给予就业服务信息采集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四、申请材料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表及相应佐证资料,具体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或机构向城镇新就业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
2. 受理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员或机构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社会保障保卡或机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