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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2022-02-07 14:51:37 433

一、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

二、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等。

三、政策标准

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

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

四、申请材料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五、办理流程

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储于该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基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借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