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46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92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豫人社〔2019〕93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人社规 〔2021〕4号)。
二、适用对象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为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人员(含处置“僵尸企业”分流职工和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职工)、脱贫人口免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政策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确定。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
五、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3.培训内容和教材;
4.授课教师信息;
5.全程授课视频资料或人脸指纹识别打卡记录;
6.培训计划和大纲;
7.培训人员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项目制培训机构于项目制培训结束后向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2.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制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
3.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对培训机构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