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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丨安阳县残疾人惠残政策

2022-03-31 11:36:53 1283

一、办理残疾人证

 

(一)、需带证件。申请人到乡镇残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申请表上相关信息)签字盖章,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满一年的相关病历,本人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照8张等资料。

 

(二)、残疾人评定。申请人携带以上证件手续到安阳县直医院(安阳市解放路人民公园向西50米路南)进行残疾评定。

 

(三)、残疾人证受理。对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把有关材料交到乡镇残联,由乡镇残联通知村残协在村里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残协专职委员交到乡镇残联初审,初审无异议后乡镇残联录入残疾人办证管理系统,并交县残联复审。

 

(四)、证件领取。县残联复审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证,通知乡镇残联取证,并及时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五)县残联地址。安阳市解放路东段老安阳县人民政府东150米路北,(人民公园红绿灯向西100米路北)原安阳县公安局院内北楼1楼。联系电话:0372-2128978。

 

(六)、办理残疾人证费用。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注意事项。


听力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因病、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八)、残疾人证等级类别变更。持证满1年,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递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同时,向乡镇残联申请重新评定。未满1年的,不予重评;未满1年病情发生变化的,应有相关医学证明材料,无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的,不予重评。对重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评结论60日内,向市级残联申请再次评定。市级残联应委托本级评残委员会,组织专家再次评定。市级评残委员会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九)、注销。对康复脱残或已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残疾人,乡镇应及时将其残疾人证收回销毁,并在残疾人证基础管理系统中注销个人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新接受残疾评定。


1、对已评残疾类别、等级的异议,且在本流程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的;

2、对申请人或持证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情况出现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评定的;

3、持证1年以上,要求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

4、其他有必要重新评定的情形。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168号)。

 

(一)、认定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等级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为三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社区)委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户籍地乡(镇)民政、残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审核。乡(镇)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材料转送县民政局,由民政部门已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3、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代发金融机构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本辖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通讯员:李少锋